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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的网络等新空间,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争取国家利益方面可以比拟16世纪以来的海洋领域。海洋领域奠定的自由原则自17世纪在国际法上被广泛接受之后,不断受到国际海洋立法与实践的限制。数百年间,海洋自由原则在地理范围上被限缩,在内容上被约束,"海洋自由"正在被日益精密的"海洋治理"所替代。基于对海洋法发展的历史分析,可以探索出国际法整体发展道路的一般规律:国际法观念与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其内容为国家利益所主导,其边界被人类的需求与能力所限定。由此,可以对网络等国际法新疆域的发展方向形成明确认识。对于中国而言,必须准确界定国家利益,瞄准国家需求,构建国际网络空间法的未来方案。  相似文献   
4.
中越两国关系可以用“风云变幻、大起大落”这样的词来形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越是同志加兄弟的亲密关系。70年代后期双方进入非正常化状态,以至于在边境地区兵戎相见。1991年中越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此后经过近20年发展,2008年成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遗憾的是,2009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向其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方案,激化了中越在南海问题上的矛盾,引发一系列的冲突,使得两国关系再次跌入低谷。  相似文献   
5.
<正>"关于南海问题的国家治理研究,中国需要不同层面也需要不同角度的南海研究,需要不同空间也需要不同时间维度的南海研究。不同角度的研究需要不同的学科加入,不同层面的研究需要考虑实证方式和战略方式,空间研究需要综合平衡各种取向,而时间维度的研究是我们的短项,我们要敢于、也要能于做预测研究。"2016年12月16-18日,"中国海洋安全与南海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三亚召开,主办方三亚学院校长、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6,(6):179-18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沿海各国管辖海域的划分方法以及沿海国在这些海域不同层次的管辖权和使用权,使各沿海国海岸警卫队伍有了明确的执勤区域和职责,推动了海岸警卫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现代海岸警卫制度的形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相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整合或建立海岸警卫队,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致力于打造高效履职的海岸警卫队。中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海岸警卫体制。  相似文献   
7.
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制度在其进一步的发展方向上受到其主权内涵的主导。这是因为主权理论是剩余权利概念的建构基础,剩余权利理论服务于主权理论。主权视野下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国家追求海洋剩余权利的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扩展本国主权的行使范围和生存安全空间。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概念及功能的完善,一方面有助于从法理上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各主权国家间的利益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8.
在一些情况下,缔约者会赋予某个条约术语一种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含义,以应对条约缔结后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体现缔约者的这种意图,在解释一些条约术语时,应进行演化解释。在梳理演化解释的内涵、法理基础及使用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的解释是可以或有必要运用演化解释的。其中一个例证就是海洋科学研究这一术语的内涵。通过演化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与海洋科学研究有关的条款可以适用于BBNJ谈判的语境下,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这一“新问题”提供法律选择。同时,演化解释也可能被运用到未来对BBNJ新文书部分条款的解释上。结合演化解释的使用要件,分析目前BBNJ谈判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在日后可能对BBNJ新文书中相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9.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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