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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6):100-110
对基本权利功能与遴选标准的不同认识,是造成环境权入宪纷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平等主体间环境侵权行为不需要由宪法给予基本权利层面的保护。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89条第6项新增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属于授权性规范与职责性规范于一体的权力规范,其规范内涵应解释为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构建区别于传统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权力机制,确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权力,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其他国家机构协同的生态文明建设。面对由中央、地方与社会关系异化、环境利益与私有财产权等权益冲突引发的问题,需要坚守权益位阶判断的相对性与特殊性,谋求合乎比例的权益协调,明确与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相对应的职责,从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种种矛盾。 相似文献
2.
3.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森林被私人享有的林权分割成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导致公地被侵占而急剧减少,其原因在于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在森林这一公共物品上的错配。依据"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理论,建议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森林所有权做公物解读,构建具有公众共用物一般使用权性质的森林进入权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4.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
<正>编者按:随着社会发展进入全新的阶段,人类权利的演进也出现了某些新的特征和新的类型,传统与现代理论用以思考权利问题的方法和思维都面临着挑战:一系列跨越各部门法藩篱、具有鲜明综合性特征甚至境遇性特征的权利类型不断涌现,对权利予以保障和规范不再是单一部门法所能应对的事项。为此,必须结合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环境法等多学科、综合性的认识路径和规范手段,对这些新兴或新型权利在概念和理论上予以把握,在实践中加以应对。基于这一认识,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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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排他性是公众环境权的核心特性。为适应环境权理论的纵深化发展,除了从外部视角审视环境权的属性、内容、定位等特征之外,应当从内部结构对环境权本质特性予以剖析。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受到外部性理论与搭便车效应的制约。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公众共用性,既有的环境权利理论应当接受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特征的改造。公众环境权的非排他性体现在主体的不特定性、客体的非拥挤性和内容的共享性等方面。将公众环境权理解为公众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生态环境享有的非排他性权利,意味着可从保障权利主体的非排他性与客体的非拥挤性两个面向来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刘国利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8-71
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随着工业化时代到来,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成为摆在人们面前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为此,各国都致力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宪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宪法文本对生态环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宪法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权力行为法治化趋势以及文本设计等方面进行体系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张恩典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3):8-17
自上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环境权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为了实现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和回应当代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历经30余年的环境权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种"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建构模式。"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呈现出"权利实体化"和"可司法性"的特征,旨在通过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问题源自现代科技运用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具有复杂的科技背景、高度不确定性和广泛的利益冲突等特征。传统的"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因其过度强调环境利益的权利面向以及司法程序本身的高度对抗性和事后性,难以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从"司法中心"的实体性环境权理论建构转向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尤其是要建构合理有效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化解现代社会中环境风险规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