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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新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3):62-65
当前学界,对皎然诗歌的研究是薄弱而不系统的。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着重从美学的 高度来探讨皎然僧诗歌创造里"独"的运用及其诗学观,并对其释道圆融的诗学美学观作初 步阐释。 相似文献
2.
刘玲娣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8(1):75-78
道教中的老师国师说是老子善变思想的内容之一,国师院宣称老子得道升天后,随时而出,辅助人间帝王治国理政。南北朝时期,寇谦之和陆修静领导的的道教改革运动,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老子国师说的宗教意蕴,是促使道教在这个时期由民间向上层,由反抗向合作发生转变的重要理论工具。 相似文献
3.
曹霞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5):123-127
德国作家赫尔曼·黑塞从小就受到东方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他本人则是最崇拜《道德经》中道家的对立统一思想,这一思想一方面体现在小说中人物自身性格的矛盾以及最终超越矛盾后的统一,一方面体现在小说中不同人物之间性格上的截然对立和最终达到融合统一。黑塞的小说尽管题材不同,情节各异,但关于矛盾的对立统一思想可以说是其小说中的一条主线。 相似文献
4.
冯兵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3-96
朱熹无论是在生活还是思想学术方面与道教都有着紧密联系,而其大半生都在武夷山渡过。武夷山是道教名山,朱熹与道门中人的交游可谓如鱼得水。但就朱熹与白玉蟾是否实有交往的问题而言,结合史料细加推断可知,由于朱熹与白玉蟾的生卒年代相差较远,两者并无实际交往,其事乃是一段以讹传讹的历史误会。 相似文献
5.
马骥葵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1):61-64
从庆历五年(公元1045年)欧阳修被贬官滁州到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欧阳修回京城任职的十年期间是欧阳修遭遇挫折苦难之典型时期。如果说于遣玩中扬弃悲哀是欧公乐天从容、渊雅自适之人生态度的展现,那么融汇佛老思想以化解哀愁则是欧公心态转向闲逸淡泊、宁静旷观之体现。融汇佛老思想以化解哀愁是这一时期中欧阳修思想心绪的主要特征显现。十年困守时期中欧公这一思想心绪展现了排遣和扬弃悲哀苦痛的显著特点。 相似文献
6.
王光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4):29-30,69
庄子虚拟"畸人"主要是为了便于凸显出不可言说之"道",庄子借"畸人"们"不肯以外物为事"的特征、奇特怪异的相貌以及无功、无己、无名的品德来说明:作为世界本源的"道"是精神的归宿,"道"作为标准具有绝对性以及"无为"作为同乎"道"之途径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7.
李显卿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4):20-22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道佛三家皆参与了对中国古代文人的思维观念及文化心理的塑造,使之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和审美取向,而使中国文学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多姿多彩的风貌。 相似文献
8.
文娟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3):16-19
李沆是北宋太宗、真宗两朝的名臣,真宗时位至宰相.他在位期间,重视吏治,"不用浮薄新进喜事之人",尤注意抑帝奢心,"日取四方水早盗贼奏之",每谓人曰:"人主少年,当使知四方艰难."故有"圣相"之美誉. 相似文献
9.
张茂泽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1-59
司马迁撰写《史记》,以黄帝为首,其中体现的黄帝观影响后世深远,值得专门研究。学界研究黄帝,多以司马迁的记载为基本材料,但目前尚未见到专门研究司马迁黄帝观的论著。根据司马迁《史记》文本,从材料出发,用历史学方法归纳、概括司马迁黄帝观的内容,分析和揭示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有助于今人科学认识历史上的黄帝观。研究认为,在司马迁之前,黄帝只是神话传说,司马迁一变而为正史实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文明起源的书写形式,完善了中华文明史系统;从司马迁描写的黄帝看,黄帝实有其人,有家有业,有家人,有后裔,而且有生有死,“黄帝崩,葬桥山”,传说中的人物由此变成了客观存在的历史人物.而和司马迁同时的汉武帝却惑于神仙方术,相信黄帝铸鼎飞升;司马迁的黄帝观以理性的描述内容,抑制了当时一些人神秘化历史人物的消极倾向.司马迁在描述中还隐含了道德史观在内,在他看来,黄帝之所以做出了杰出历史贡献,是因为黄帝“修德”;所以,司马迁表彰黄帝就在“彰明德”。这一观念,延续了西周以来的道德史观传统,更加凸显了道德在历史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时代正悄然而至。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国不仅加紧推动和扶持相关技术发展,也在加快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而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诸多问题,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提出挑战,亟须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在兼顾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之下,应当制定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则,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专门服务机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归属以及执法主体,可以在交通管理机构内部建立专门的技术评定机构,提供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评定;在保险制度方面,应更新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受益主体,调整赔偿比例,提升赔偿金额,可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创设设计者责任险新险种,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