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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量是指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要件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权力,但并不包括对该事实要件的评价判断。在当前社会中,行政裁量滥用的类型,大致有目的不适当、考虑不相关因素或不考虑相关因素、显失公正、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等情形。实践证明,单纯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根本性地解决行政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加强行政裁量的正当性,已成为治理裁量权滥用、规范行政裁量的重要机制。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企业基因理论的回顾和反思,发现基因可分性对企业基因框架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利用基因顺反子学说构建的企业基因顺反子系统新模型,是一个包括企业基因的内部精细结构(即控制企业精神的信念-意识碱基对和控制企业肌体的资源-能力碱基对),企业基因本身(即企业惯例和企业基因载体),以及企业价值外显机制的三层系统结构.其完整性、系统性对企业成长蜕变过程具有显见的指导意义.模型在企业蜕变中的应用,包括了以之为基础建立的企业蜕变的顺反子基因系统模型和企业蜕变的顺反子基因战略,以及两种主要蜕变形式的多点位运作,以此来诠释该模型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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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2):77-80
西方的正义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希腊,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的含义历经演化,他的形态变幻无常,但是,考察正义理论发展的历史后发现,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一种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秩序和符合这种关系的行为,正义所表现的是规则,所代表的是普遍,所追求的是平衡。总之,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正义就是一种平衡关系以及为构建、规范、维护这种平衡关系而确立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论给付行政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给付行政源自生存照顾之理念,是一种基于现代社会政府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造福民众、服务社会为理念的行政形态.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从根本上说不能与行政法发展的思想脉络相违背,它既要实现行政法的形式正义,同时也必须有效地实现行政法的实质正义.在给付行政中,法律不宜对给付内容作过多的限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严格控制其行政过程,以防止其对公益的恣意处分. 相似文献
5.
本文是针对电子档案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电子档案是信息化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它是有别于纸质档案的一种新的形式。本文中,笔者结合了自己的实践经验,主要从电子档案的特点,以及加强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两个方面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为了防止行政监察权被滥用乃至滋生腐败,必须对行政监察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制约.行政监察权的制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行政监察相对人对行政监察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监察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对象条件,而司法权的中立性能够保障行政诉讼对行政监察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在行政监察过程中,监察对象认为行政监察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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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在线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研究,绝大多数是基于实验统计的方法,分析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网店信息呈现的框架形式往往仅作为其中的关键因素被一些研究提及并加以验证。但是,"形态各异"的信息到底如何影响消费者心理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商家如何从消费者心理的微观层面来设计信息呈现策略,从而增强其购买意愿?目前关于此的研究尚不多见。本研究从前景理论的决策参考点视角,以价格因素为例,一方面,通过情境实验,验证了价格信息的不同呈现框架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在利用情境实验界定了消费者心理价格参考点的基础上,通过决策模型的构建和计算,从微观层面分析了不同价格信息呈现框架下,消费者购买选择大相径庭的原因。研究结果表明:(1)在风险框架下,相对于用不确定的语言来描述商品价格信息,确定性语言描述会使消费者的心理价格参考点和购买意愿更高。(2)在属性框架下,相对于用负面的语言来描述商品信息,正面的语言描述更能提高消费者的心理价格参考点和购买意愿。(3)在目标框架下,相对于强调购买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收益,强调不购买该商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有助于消费者的心理价格参考点和购买意愿的提高。基于上述研究结果,作者围绕网店如何有效的呈现信息提出了管理建议,并讨论了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8.
任何一个新兴行业的出现都有其社会背景,并由诸多因素催生。文章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因素和消费者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等个人因素对我国家居配饰市场发展影响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9.
戴建华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1):77-81
20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民主进程的加速和社会权利的兴起,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同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作为一种行政服务机构的创新形式,行政服务中心初步发挥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功能.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理念支持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至在建设过程中表现出自发性、无序性和多样性等问题.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亟待进一步明确,以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中的合法性疑虑、性质不统一等问题.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就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机构性质、编制和职能等内容进行有效的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整合政府资源,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管理权、事权和财权等管理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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