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2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6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
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2.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关系到整个简易程序系统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作者通过对简易的幅度等与划定适用范围相关变量的分析,在检讨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不足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提出了划定适用范围应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即在其与普通程序相区别的横向标准上,采用强制与合意相结合、数额式与排除式并行的标准;在纵向的适用范围上,作者建议将其适用推广至中级法院及上诉审。  相似文献   
3.
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4.
限制案件范围 改革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性的诉讼参与者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期。限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可以提高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更能为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是解决我国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一系列痼疾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