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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在中国的具体适用,宜采取间接适用的模式.基于闻接适用的要求,中国立法机关有必要确定<公约>在国内立法转化时的模式选择问题.由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所决定,<公约>采取了"一揽子"的立法模式.<公约>在中国国内法的转化存在诸法合体整体转化、诸法分立分割转化与部分合体折衷转化三种模式.为实现中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国际化,提高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规制效益,有必要在对这三种转化模式进行优弊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最为适当的转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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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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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贿赂犯罪立法始终以制度创新作为立法发展目标,这使得英国近代以来一直保持清廉国家的良好声誉.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国际上一系列国际组织加大对贿赂犯罪惩治与预防的趋势,暴露出英国贿赂罪立法在犯罪规制能力上还存在不足.为扭转这种状况,英国启动了《贿赂法》的更新工作.英国2010年《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的出台集中反映了时代对立法的要求,其在立法体例上开创了一体化的贿赂犯罪治理法的立法模式,首创的商业组织预防行贿失职罪丰富了世界贿赂犯罪立法罪名体系,创新了贿赂犯罪罪过责任模式的类型.英国2010年《贿赂法》的制度创新为中国的贿赂犯罪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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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激励的正向功能处于创建与调适的过渡阶段,市场激励的负向功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为"寻租型"职务犯罪的衍生与泛滥提供了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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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昌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1,48(6)
风险是人类社会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基于经济风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防范与规避经济风险成为国家发展经济中的重要问题.防范经济风险,需强化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完善,应以确立科学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前提,当下,应将有限性、控制性与效益性作为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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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寻租型"职务犯罪衍生机理与控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租型职务犯罪是一种新型的职务犯罪形式,其衍生是多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是其制度基础,经济转轨时期价值观念的异变以及配套教育机制、激励机制的滞后与缺失而导致的公职人员抵御能力的下降是其内在动因,而改革中的一系列制度缺陷而创造的寻租机会使犯罪得以完成.从犯罪预防与控制的角度出发,将这些因素区分为可控因素、不可控因素和可调整因素,运用不同的对策加以抑制,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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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各国在反腐败执法合作上并不尽如人意,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其原因在于各国的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腐执法合作的展开。基于此现实,应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以外交手段为依托,通过谈判协商以修正或补充相关条约内容,以谋求国际合作在个案上的突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方式比较单一,过于注重和依赖刑事警察机构力量。为更好地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合作机制,实现国际反腐机制的高效性,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走在追逃和追赃国际合作的第一线,检察机关应在主动引渡和境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通过外交措施积极与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合作,克服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和障碍,修改条约的有关内容,以实现国际反腐合作机制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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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罪名。然而,研究中因片面强调理论与刑事政策的统一和对刑法至上性的盲目崇尚,忽视对受贿罪本质的探求和刑法价值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构成要件的人为扭曲现象。因而,以新的刑法理念和理论为指导,构建新的构成要件体系成为发展之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