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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相似文献   
2.
强制调解是随着调解的功能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所兴起的一种具有特色的调解方式,是发挥调解功能的特别考量。强制调解主要包括法定前置型强制调解、裁量型强制调解以及技术型强制调解三种类型。虽然强制调解是一个与自愿调解相对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它否定了自愿原则,需要正确看待它与自愿原则的关系,理性地看待强制调解,并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自愿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其正当化的基础,而调解的功能、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解决理念的变化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出现了强制化调解倾向。从强制调解的理论争点、类型划分以及效果出发对其进行全面的梳理,理性地看待强制调解,从而明确其定位,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看到其在妥善解决特殊类型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所确有存在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形势与任务促使法院不断探索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措施,存在一定的构建强制调解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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