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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此也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遭受了诸如缺乏法律依据,破坏诉讼结构,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质疑。通过分析这些质疑,指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享有的调查权、处分权等问题进行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目前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极不健全,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缺乏具体规定、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法律监督不能独立开展等很多问题.这既与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立法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包括乡镇执法机关在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有着直接关系.基于此,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权力结构完整性原则、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从明确监督地位、明晰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手段、强化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以及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等方面构建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机制.  相似文献   
3.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评查标准;二是偏重于法律效果评查;三是评查结果只罚不奖;四是评查行政化运作;五是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主体角色混同。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构建“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来进行解决。在“三个效果”的统一思想指导下,应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检察杈运行规律原则、评查与办案相分离原则、奖惩一体化原则要求,按照如何设计评查目标价值追求,然后由谁主导案件质量评杏工作,依据何种标准、遵照什么程序、采取哪种方法对哪些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后如何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奖惩的逻辑顺序来构建检察机关“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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