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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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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数量庞大且活跃的商业主体,其经营和发展长期以来因融资难问题而深受困扰,其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信用评级机构则作为交易第三方通过信用信息评估以促进企业间交易和防范化解商业风险。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足,由此引发道德风险致使其公信力下降的问题。此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健全中小企信用评级制度,包括增加机构信息透明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完善信用评级监管立法等,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商务信用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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