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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今人们对"修辞"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修辞只不过是实际生活中的文字修饰,甚至是一种"为了说服而说服"的"毒药般"方法或手段。究其原因:一是对修辞研究领域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概念混淆和曲解;二是在研究和分析修辞时放弃了以论证为基础的传统。现实情况是法律修辞无法避开这种贬义性评价之厄运。事实上,如果回归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不难发现法律修辞并非追求那种完全置法律论证不顾、一味追求"为了说服而说服"的"华而不实"、"浮夸连篇"、"玩弄词藻"的说服技艺,而恰恰是建立在法律论证基础之上的修辞。  相似文献   
2.
熊明辉 《求是学刊》2007,34(6):23-27
一、法律论证与诉讼论证法律论证是实现法律理性和公正的必要途径和根本保障,它是法哲学家特别是法律逻辑学家或法律论证理论家们关注的主要对象。法律论证概念首先作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被提出来。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于20世纪中叶,而1951年Klug的《法律逻辑》一书的出版  相似文献   
3.
论证有两种类型:一是指作为结果的论证,二是指作为过程的论证。哈贝马斯把前者称为"论证",后者称为"论辩"。然而,20世纪上半叶,论证结构被理想化了。数学证明被人们当作成功论证的范式,论证完全被从自然语言的语境中抽象出来,论证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结果的论证。事实上,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斯特劳森、澳斯汀、塞尔等哲学家就开始关注论证评价的语用要素。遗憾的是,他们的工作对蒙太古及其追随者们发展起来的形式语义学影响极小。基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被宣称为针对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评价模型,但在这个模型中,论证仍然被当作结果而非过程来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形式逻辑对真实论证的处理不是成功的。  相似文献   
4.
IRAC方法及其逻辑辩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IRAC方法是当今西方用来帮助法律专业大学生掌握法律论证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之一.但是,我们认为,IRAC方法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法律专业大学生,还可以扩展到法律诉讼中作为诉讼论证主体的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使得审判更加民主化、文明化和理性化.而且,演绎逻辑并不足以为IRAC方法中的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性辩护,我们还需要引入证明责任规则构造一个法律逻辑体系才能为其进行较好的辩护.  相似文献   
5.
6.
传统形而上学试图通过对世界的最高存在和终极原因的探求 ,描绘出整个世界的图景 ,推导出关于宇宙的一整套知识 ,它的逻辑思维基础是以主谓式直言判断为主要命题形式的传统演绎逻辑。罗素等人发起的现代分析运动从新的逻辑理念出发 ,批判了形而上学及其逻辑思维方法 :传统逻辑完全忽视了表示两个事物间某种关系的命题 ,且对主谓式命题中主词、谓词的地位、作用及其关系的理解是错误的 ;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只不过是将主谓式命题的语句结构转用到客观的世界结构上来形成的错误 ,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纯粹思辩的产物。  相似文献   
7.
说谎者悖论既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悖论,又是最典型的语义悖论,被逻辑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在研究语义悖论时所致力要攻克的对象。本世纪以来,解决悖论成了逻辑学界的一大热门课题,继罗素提出用分支类型论来解决说谎者等语义悖论之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方案。这些方案对逻辑学等科学的发展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对说谎者悖论的解决都是不成功的,因为他们都未抓住说谎者悖论的实质问题。  相似文献   
8.
理性是人类交往追求的理想境界,批判性思维是人们通往理性的桥梁,论证则是实现批判性思维的重要途径。与论证分析和评价紧密相关的是“符号三维度”,即:语形维度、语义维度和语用维度。在《工具论》和《修辞学》中,亚里士多德便是从这三个维度来讨论论证分析与评价的。遗憾的是,随着以亚氏三段论为基础的演绎逻辑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继弗雷格之后数理逻辑的发展,基于语形和语义的论证评价模型成为经典逻辑发展方向,相应地,论证评价的语用维度似乎被人们忽略了,论证往往被看作是无目的性、静态性、零主体性(至多是一种独白武的)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而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却具有目的性、动态性、主体性(特别是多主体性的)、背景敏感性等特征。换句话说,论证有一个语用维度,且离开这个维度所进行的论证评价显然是不充分的。北美的非形式逻辑、荷兰的语用论辩术以及法国的激进论辩主义均从语用维度出发试图给出相应的论证评价模型。  相似文献   
9.
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理性必须是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好坏取决于:(1)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2)前提的可接受性;(3)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4)结论的可接受性。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的或可废止的论证,换句话说,其结论通常都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导出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对法律论证逻辑基础的挑战表明,仅仅依靠传统逻辑(形式逻辑或演绎逻辑),已不能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了。需要在非单调逻辑基础上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相干性—充足性—可接受性"标准,从非形式逻辑角度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从而也为法律理性的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辩护。  相似文献   
10.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三种子类型之一,它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层面,但公平并不等同于平等,而是衡平之意。“司法公正”成为2011年“两会”的关键词,源于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刑事冤案,而造成这些冤案的根源就在于司法不公正。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凭借司法理性。法律论证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桥梁,法律逻辑方法是通过这种桥梁的基本交通工具。法律逻辑是建立在非形式逻辑基础上的法律论证分析与评价框架,而不是建立在传统意义的逻辑框架之上。这种法律论证框架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基本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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