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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这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否则,改建工作只能是盲目的,并且是事倍功半的。 近几年,人们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的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主要有:1、解决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遇到的困难,实现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2、解决单纯依靠国家投资难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困难,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向社会筹措资金;3、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4、运用公司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  相似文献   
2.
<正> 建国以来,我国曾制定了大量的基本建设法规,这些法规虽然都是单行法,但在调整基本建设经济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正在总结这方面的立法实践,酝酿起草综合性的基本建设法(参见《经济参考》,1981年9月18日),这就向人们提出了要求,即加强基本建设法律规范的研究。本文试就它的构成及其完善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思维是一种认识的结果,也是一种过程.本文只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展开讨论.商法的特殊思维是人们凭空造出来的吗?不是.它是人们认识商法现象得出的科学结论.其实,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特殊思维,只是特殊思维的参照标准和内涵不同而已.  相似文献   
4.
一、历史回眸  是在前年 (1 999年 )的校庆 ,紫荆花盛开的季节 ,清华大学法学院宣告复建。这看似普通的事情 ,意义绝不一般。它标志着在国家迈步走向法治之时 ,法学教育的行列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身影 ,一个充满着个性的身影 ;也标志着清华大学在“综合性”的整体布局中又掷下了一粒关键的棋子 ;对广大清华人来说 ,更耐人寻味的是 ,这标志着一段历史的接续。可这段历史并不为很多清华人所知 ,尤其是生活在网络时代的年轻学子们。有必要重温这段历史 ,因为这是我们的根 ,是我们成长的动力之源。可以说 ,清华的法学教育基本是与清华同步成长…  相似文献   
5.
完善金融法体系不可不注意金融法是性质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二元结构。对金融法不同规范的调整需求首先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就金融法而言,还必须特别关注金融法规制对象和所规范的金融服务的二重性,即金融业者是具有公共性的商人,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政策性。金融法二元结构还将继续下去,其中的任何一种规范都不会被"化"掉,且功能性协调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正> 社会主义社会所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发展经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加紧进行经济立法,以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民合法经济权益,调整好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促进四个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十分必要。现仅就经济关系对经济法的决定作用、经济规律和经济法的关系以及经济立法当前迫切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全面调整基本建设经济关系,必须制定基本建设法马克思曾经告诉我们,“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2页)。并且说,“需要往往直接来自生产或以生产为基础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87页)我国的每项经济法规,都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基本建设法也是如此。建国三十二年来,我国曾制定过大量的基本建设法规,  相似文献   
8.
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全面保护股东权利着眼,并在总结了国内外有关公司法的实施经验基础上,对股东大会的组成、地位、运作原则、运作过程和方法进行了探讨,作者着重提出了股东大会地位的“两重性”,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利弊,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四个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民法,但是,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如何确定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试从这两方面作些探讨。 (一) 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它和其它部门法一起,共同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但民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只规定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在研究确定民法调整对象及范围时,必须注意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这是区别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键。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怯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其争议由来已久,但迄今为止,这种争论已走出了以立法模式为讨论对象的窠臼,着重于理性地看待在法律体系中两者各自的地位和功能。囿于民法体系化的要求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局限,现有民法和商事单行法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造成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适用法上的困境。如何走出困境,无疑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不少学者致力于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共通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的研究,以填补民法和商事单行法暂付阙如的漏洞。学者的这种努力,为完善民事、商事法律体系无疑是有贡献的。尤其令人倍感欣慰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商事纠纷,有的法院已经不满足于用民法思维的传统方法和经验来解决纷争,而是以商法的思维和方法,梳理、甄别和解释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以求得裁判的法理更充分、更缜密。法律的成长和发达,除了有赖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外,与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正是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道道难题,才使得在学术取得进步的同时,法律也获得了成长的动力。我们以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为题展开讨论,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一些启发,同时期待更多的学者关注并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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