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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后,相关铁路运输法的调整亦未对该部分作出重新规定。而限额赔偿作为严格责任的缓和,在国内其他高风险运输行业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仍广泛适用,并在平衡受害者利益与维护公共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及铁路运输行业发展的现状,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铁路法》的修订应引入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并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权益救济,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个人承包""公民的承包经营权"等类似表述,是特定政策与规范背景的产物,不足以证成个人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着持久的政策依据。其弹性化的独特属性,是其与自然人之间的本质差异。农户由家庭成员组成,但又独立于其成员。农民的承包资格系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具有"人人有份"的平等属性,亦不得转让、放弃、继承和被限制或剥夺,从而区别于以农户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3.
王立争 《新疆社会科学》2015,(2):95-100,161,16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4.
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方式上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将“一地数包”区分为承包方均已经登记、均未登记、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等几种情况,分别构建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5.
恶意失权通过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而长期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来解释取得时效中权利人失去权利的本质原因,并最终回归到保护权利人这一民法权利法属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要求。通过将取得时效的理论视角转换为恶意失权,可以矫正现有取得时效制度过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设计,重新构造取得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6.
无行为能力制度的行为效力规则设计,使其既不能达到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又忽视了交易安全之保护。纯获利益之行为、日常生活之必需行为,均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困境。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则从反面否定了无行为能力制度。我国应采二分法行为能力模式,以此为基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应为可撤销而非效力待定,相关的规则也应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7.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当家人”与“代理人”的角色冲突,使村民组长的职责履行陷入双重困境;低下的经济待遇和不可求的政治升迁机遇,使村民组长职位吸引力丧失殆尽,从而加剧了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稳固的乡村政治空间结构、强大的乡村社会资本以及双重角色寄托的延续,决定了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解决不可一蹴而就。建议改进村民组长待遇制度,在乡村政治空间结构濒临崩溃、乡村社会资本面临瓦解的东部沿海农村,试行村民小组的合并或撤销措施,并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步推广。  相似文献   
9.
近现代民法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预设基础上的,以此为前提,可以重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基于对人性恶的尊重,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平等原则、私权保护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对人性恶的限制,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相似文献   
10.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行使,以流转价格、流转价款的交付时间与方式、流转数量、流转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五个方面的同等条件为前提。流转方应以公告的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确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权期限内未予表示,视为放弃。多个成员主张优先权的,应由流转方自由选择确定。优先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流转方主张赔偿,但不得主张流转方与第三人的流转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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