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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正当当事人这一概念伴随着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发展而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独立地位,要求通过程序的构建合理处理非正当当事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内容未加规定,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前苏联与俄罗斯则分别形成了一套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分析三者制度运行的环境及存在价值,对我国的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的研究大有裨益。在借鉴及构建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的过程中,仍需要从理论系统性、立法沿革、司法实践的规范性以及与相邻制度的契合性出发,注意平衡涉及的几种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2.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弊端评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严重弊端,不少学者主张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来取代现有的鉴定制度。文章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发现专家证人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认为我国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可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制度改革必须走制度融合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衔接性的表述,二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给以准确定位和理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主要为"横向性"的。即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此外,司法还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着某些必要的制度上的保障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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