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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案件的发生表明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谬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类临床应用存在安全风险、社会管理失序风险和伦理风险三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刑法应当禁止对生命健康法益造成侵害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行为,有选择性地规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并慎重回应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所涉伦理问题。为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刑法应当在兼顾谦抑性的同时,设计相关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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