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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表述案件生活事实的日常语言必须被置换为表述法律事实的法律语言。这种置换之所以能够,基础在于两种语言在意义上具有共通性,而法律职业者拥有双重语言技能则为其提供了可能性。置换遵循一定的逻辑路径,包括:在个案中置换;通过分析法律术语所使用的不同定义方法进行置换。多种原因将导致置换难题,包括:法律语言与外在事实之间存在"一多对应"关系;绝大多数法律语言多义;法律语言具有价值主导性;立法者不能如实表达立法意图;日常语言的发展性与法律语言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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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业服务机构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惯例.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增加了这种合伙方式,并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制度沙及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主要有特殊普通合伙的价值取向、如何理解特殊普通合伙的民事责任、如何建立有效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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