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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韩国商法典》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的介绍 ,并结合大量的韩国案例对《韩国商法典》规定的解释 ,较为详细地论述了韩国法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相似文献   
2.
结合《韩国商法典》第682条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韩国法院的判决,对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保险人现物给付以及再保险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3.
船员外派企业在船员外派法律关系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在中国,无论是在相关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赋予该企业船员用人单位的角色,而不只是为船员和外方雇主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这个问题的厘定可以充分保障外派船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记名提单不是占有权凭证,其作为授权凭证即提货凭证的功能又因记名提单的非流通性和记名收货人的确定性而消灭,因而从理论上无法推知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在买方不付货款时保护卖方和银行的权益不是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除非运输合同条款有凭单放货的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不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5.
中韩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 0 2年修订的韩国《仲裁法》强调国际化和自由化 ,大量参考和运用了外国先进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解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方面与中国《仲裁法》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的某些制度很值得我国仲裁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6.
中韩海商法在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不同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程序不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目的以及实践的要求 ,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租赁、劳务等继续性合同开始履行后只能终止而不能解除.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溯及力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溯及既往消灭合同的效力,而后者仅向将来消灭合同.我国《合同法》将解除合同作为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由此带来对合同解除有否溯及力的困惑,实务中对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保险合同消灭时是应终止还是解除,以及解除从何时对何人具有溯及力等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终止和解除的含义及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不同效力,提出根据保险法第15条、32条、37条、49条、51条、52条和58条消灭保险合同时应该用“终止”,而根据保险法第16条和第27条消灭合同时应该用“解除”.  相似文献   
8.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相似文献   
9.
尽管中国《海商法》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为抵押船舶投保没有限制,但各自对抵押船舶的保险利益的范围需要明确.针对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抵押权人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现象,需要界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当保险人依据抵押船舶保险合同赔付后,其可否对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取决于代位权的基础是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0.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新型险种中的出现日益增多,但是中国《保险法》仅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了受益人制度,对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以及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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