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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2003年即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先后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2010年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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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公司高管人员和普通劳动者未加区分地实行无差别的保护,由此引致公司高管人员劳动法保护的困局。因为公司高管人员在面对公司(雇主)时,并非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一概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于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法保护,应当按照高管人员控制力的大小分类进行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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