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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全国首先被批准实施的县级地方自治法规,一九八六年实施以来,对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自治地方各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进一步体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我县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80%以上。自治条例公布实施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有了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占72.2%,比上届增加2.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占66.6%,比上届增加4.1%;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中少数民族占66.6%,比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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