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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行为多在于录音录像与口供并用两种方式,两者证据属性相同,在应用中不仅会出现资源浪费现象,反而会干扰正常的工作运行,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对于笔录来说有着更好的效果,可作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证据,因而应单独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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