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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赋权源自于其正当性。各国普遍承认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权,但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方式迥异。中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并采用"获酬权"的立法模式。但这一规定仅使录音制作者拥有纸面上的权利,过渡至现实仍需构建一系列实现机制。应充分考虑制度体系和行业现状,进行理性分析和选择。将"获酬权"进行强制性集体管理,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为"获酬权"设定期限保障,设定合理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付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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