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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教义,特别是从以《圣经》为代表的经典来判断,基督教为现代社会的人格尊严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和价值论证:人之所以具有人格尊严,是因为人是上帝在尘世的投影,是最宝贵的被造物;上帝不偏待任何人,在他眼中人人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因此人格尊严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人,具体到每一个个人;基督教宣称世上没有义人,侵犯他人是人难以抑制的冲动,因此上帝立下种种律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可见,基督教从来源、主体、保障三个方面对人格尊严权进行了堪称系统的论证。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各国所谓的“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表面上看来自宪法的宣示,骨子里却来自基督教不厌其烦的论证和教徒发自内心的信仰。  相似文献   
2.
刘恒  吴易泽 《学术研究》2022,(5):46-53+177
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技术优势及大数据等资源,获得建构和限制行踪轨迹信息交换条件的“权力”,造成网络消费者难以通过“个人控制”获得公平交换的困境。为了避免个人因对剥削和风险的模糊恐惧而拒绝披露其行踪轨迹,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选择通过自律承诺的方式,增强个人对其信息处理的控制感及信任感;而为了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背承诺的风险,逐渐产生了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充当“控制代理”的规制模式,实现了对困境的突破。未来规制路径优化的方向在于通过增强“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保障公平交换的实现,并激励更广泛的第三方参与“控制代理”的监管互动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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