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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学理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综观德日刑法之种种学说,可以发现,这些学说尽管表面上见解分歧,但其实都在围绕者一个相同的点在探求原因:决定、影响科处刑罚的因素。这不失为一个恰当的立足点。以此来看,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减小、刑罚目的的(部分)实现以及刑事政策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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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晓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5):497-502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我国的通说虽然立于主观说的正确立场,但过于概括模糊。在近来出现的判断自动性的两种新倾向中,规范的观察法从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出发是可取的,但其本身不应成为独立的判断标准;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的思路则不具有合理性。自动性的判断应当符合中止犯的立法本意,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切入,核心是判断是否是“出于自己意志”的自愿放弃,对此可视犯罪代价有无升高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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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犯罪对象的研究是刑法学界的热点和重点,也是司法实务部门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快速推进,财产型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也已经突破传统界定,被赋予新的内容。财产性利益,具备抢劫罪对象满足需要性、可管理性、经济价值性、可移转性特征,反映了国家对公私财产权益的保护,能够体现抢劫罪的客体内容,应当将其纳入抢劫罪对象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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