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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关注此问题的时间较短,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本文仅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概况作粗浅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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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相似文献   
4.
“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判决使在欧洲处于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项正式权利,同时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一项民事权利。通过探究“被遗忘权”提出和兴起的历程,对国内外有关立法进行对比,其目的在于给“被遗忘权”本土化路径的探索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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