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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创始机构主体;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明确规定资产的移转不是担保交易;并对资产管理的委托、管理和资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环境,在参与主体范围、管理登记制度、发行规则、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局限.目前,资产证券化被分成两个部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审批监督管理的产品,造成了资产证券化规则的不一致和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展开还面临着诸多法律空白和繁琐的法律障碍.我国有必要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这种模式,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从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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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以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衍生产品和混业经营的发展对以金融组织机构性质为标准而形成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旨在有效解决金融业混业经营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依功能性监管规则而形成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及制定资本市场统合法的金融法改革方兴未艾.我国应积极应对"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全球趋势,尽快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和谐生态的金融监管体制,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上,建立和完善牵头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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