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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核心参与者及建设者,对互联网金融运营享有治理权力是合理自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权力来源于平台自身的设权、行业自治组织的赋权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因而平台权力性质也呈现"公私混合"的特征.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权力行使处于失控的状态:微观层面对平台与用户的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破坏,中观层面对用户(金融消费者)群体法益造成损伤,宏观层面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冲击.对此,应当围绕公平、安全、效率价值相协调的内源性方法,行政监管权、行业自治权与平台规制权均衡的外源性方法以及完善的保障措施三方面展开,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多源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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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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