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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存在“适用要件解释不同”和“与其他类判决衔接适用不当”的内外双重困境。《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应适用于被告作为违法的情形,第3项应适用于被告不作为违法情形。在与其他判决衔接时,针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仅作出履行判决而不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体现履行判决的优先性,同时在判决理由部分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作宣示性否定评价。针对被告作为违法情形,基于利益衡量、撤销意义缺失和及时救济环境公益考虑,应慎用撤销判决,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确认违法判决,同时亦应体现确认违法判决较之补救措施判决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1))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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