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刑法视域下警察防卫权正当行使之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警察防卫权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刑法上的性质应被界定为阻却行为违法性及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法令行为,与表面行为类似的正当防卫存在明显差异。人民警察在实施这种作为行政职权的防卫权时,应当
恪守迫不得已原则、严格比例原则以及损害规避原则,审慎冷静地遵循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等行使条件,谨防不当防卫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人权的平衡协调。不当行使警察
防卫权的行为一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犯罪之构成要件时,即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判罚。 相似文献
2.
任何一种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制度,总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作为其支撑。在法学上,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因此,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根据只能从其期间届满之后的法律后果中探寻。通过多维视角的分析,追诉时效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国家、行为人、社会群体三个维度进行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3.
冯骁聪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Z2):86-88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问题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修正案与原刑法典之间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由于立法的疏漏,在现行刑法框架内,这种冲突难以得到解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时法主义与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在时间效力上应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据此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4.
冯骁聪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9-86
遗骸犯罪的客体要件为影响社会秩序“良风美俗”是理论与实务界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如此“共识”却引发诸如扭曲犯罪对象与客体关系,不当罚行为“乘虚入罪”,破坏法秩序统一状态等深刻危机。从遗骸的法律性质以及法秩序统一状态出发,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当厘定为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亲属人格利益。基于客体要件的重新厘定及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本罪犯罪对象应涵盖全部寄托亲属人格利益的遗骸形态,实行行为应囊括侵害关于遗骸人格利益的基本类型,犯罪成立应当以显著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遗骸犯罪的反伦理性与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应当除魅社会秩序认定中的伦理因素,精准把握行为的反伦理性与妨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本质界限,从根源上清算刑法中的“法律伦理主义”残余。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