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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之外,民事习惯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准法律"角色,并调整和维持特定的社会秩序。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市场较为活跃,业已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民事习惯,诸如"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借地不拆屋"以及关于"中人"、"租期"、"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就这些具体民事习惯而言,有些习惯与现代民法基本理念相吻合,属良善风俗。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对研究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无疑有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法体系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常平仓制度在清代已经比较成熟,从修建仓廒、确定储粮数额到仓库的日常管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筹集仓粮、严惩亏空等方面的法律相对稳定,而在额定存粮数目和存粜比例等方面的法律则随着形势变化不断做出调整。清前期常平仓在平抑粮价、救济灾民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清中期常平仓开始亏空且问题日益严重,后期则彻底崩溃,相关法律规定也沦为一纸空文。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间社会从事的慈善活动,在晚清获得了长足发展,其主要原因有:善书的广泛传播、报刊的宣传和对社会关系的充分利用,为慈善活动的兴盛奠定了思想基础;政府的大力倡导,为慈善活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动力;各项管理措施的完备,则成为慈善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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