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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的完善和严密是遏制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主张和一贯路径,也是我国百余年来追求现代法治的基本轨迹。然而,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实践表明,不断地建章立制和严密法网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治效果,在刑事领域甚至还频出惊人的重大冤假错案,而这些冤假错案几乎件件都与司法者的不当行为有关,源于法制不完善者很少。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与我国法治建设中因忽视人的要素而导致法治目标工具化和法治非道德化有关。西方法治经历了对宗教祛魅并将宗教人格精神引入法治理性之中的过程。我国应当对传统儒家伦理进行祛魅,承继其人格精神的理性成分,以作为我国构建现代法治人格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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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19世纪后,其合理性逐渐遭到质疑,很多国家废除或停止了死刑。死刑作为一种制度文化存在,其变革必须和本国、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相结合,不宜盲目照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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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军 《社科纵横》2009,24(4):83-85,101
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但在实践中却遭到了侦检部门的普遍抵制,这种现象的形成本质上是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发生了集体失语。原因在于修订后的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直接影响了侦检部门的整体利益和个人私益,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偏离了社会公义和法治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人所不应该有的伦理失范。故应当从法治理念、法学教育和自身教育几个层面上进一步加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建设,这是法治国家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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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推崇恢复性司法的呼声很高,认为恢复性司法注重被害人法益和感受,着力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疗伤和社区秩序的恢复,适合当今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趋势,其所代表的恢复正义理念将取代或正在取代传统刑罚模式所隐喻的报应性正义,甚至国内刑事政策所提倡的刑事和解即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实践,并收效良好.但恢复性司法所树立的理念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并不完全融合,国内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不同于恢复性司法,因而恢复性司法至多承担传统刑罚模式的补充,并不如人想象的那么完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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