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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复建30余年来,虽然取得了不错的经营成绩,但是关于行业监管理论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监管制度建设亦存在不足.理论认知方面尤其对机构的金融机构属性认知存在偏差,在设立许可、典当行名称等方面也有误区.监管制度上,专门性行业监管立法理念陈旧、不合理等限制了典当行的经营自由,存在立法体例欠科学,个别制度规范设计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立法技术欠缺,法律概念使用不准确等问题.比较相邻部门法的立法例,考查国外立法经验,科学的典当监管立法模式应采用统一的《典当行法》,适当扩大典当行经营范围,使其回归金融专业监管体制,采取国家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统一的模式,建立健全完善的典当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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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当管理办法》建构的典当行经营范围制度现状入手,分析可以经营的典当业务与不得经营的典当业务及行为,以及对几类特殊物品作为当物的限制。阐述《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经营范围的修正,包括总体扩大、增加自由、局部限缩、突出主业。提出构建更加合理的典当行经营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典当行的融资能力,明确列举性地规定典当行可以兼营的关联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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