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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萍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3):18-21
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物利用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公物致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受损失的救济途径,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公物的概念以及设置、管理入手,将由于设置、管理欠缺的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为公物利用人提供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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