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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著作权纠纷的增多和审判压力的加大,我国各地对专业调解机制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仍存在设置主体、组织定性、管理体制、人员结构不一,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和表层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定位不明,深层的原因则是理论上对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及其纠纷解决功能认识不足。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是纠纷解决的群众自治性,著作权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城市开放型社会现代性纠纷解决而产生的新型群众自治性调解组织形式。因此其应归属于人民调解的法律范畴,通过《人民调解法》的修改,为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其机制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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