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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侵权法经过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至19世纪,已经是危机重重——脱离现实生活的法律表达,异化为与民众生活相分疏的工具理性,并使人们接受了法律的制度拜物教。至20世纪,侵权法法理学改变最初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取向,开始接受哲学对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审核,转向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法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以社会责任论取代道义责任论,并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随着人类对法与正义关联认识的提升,侵权法通过对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观念的整合,接纳并建立了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主的重视分配正义的新的诠释论;随着德性伦理逐渐式微而规则或制度伦理的日益凸显,实践中社会正义观念在侵权法领域最终与个人正义观念发生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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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内在的法精神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一方面,侵权法哲学基础的理论变迁给侵权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复兴和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侵权法也会在具体制度中反映出这种哲学思想的诉求.近代侵权法将其具体制度建构于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现代侵权法理论接受经验主义哲学的渗透,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开始逐渐成为侵权法的法理基础.当代侵权法应全面表达"以人为本"的哲学倾向,将对人的终极性关怀作为其各项制度演变所预设的前提性追问. 相似文献
4.
作为行为标准的正义,具有是非标准、善恶标准、度的标准三个内涵层次。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类型演进与正义内涵层次的展开高度关联,具有同质性。结果责任采客观的是非标准,古典过错责任始将是非标准与主观的善恶标准相结合,主观过错责任则极度张扬善恶标准。是非标准与善恶标准的不断磨合,引发了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过错责任内部多元化。一些固有危险的权利的涌现使是非标准内化,成为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基础和根源。随着法律实践的复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不免产生结果与其正义目悖论的情形,促使度的标准相对独立化,衡平责任或公平责任应运而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双重多元化是正义内涵不断扩张和拓深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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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薇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9(3):52-56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牵涉多方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并且关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同时也是一个反映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的民法方法论问题。责令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不仅使受害人的请求权的实现有了充分的物质保障,而且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充分救济和保护。充分保护个人安全、追求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理念,同时实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要求具有牵连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的合理性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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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薇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6):23-26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构成要件除了应具备通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构成要件,还应反映其自身特质,即:主体的复数性、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行为的一致性与复杂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及因果关系的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清楚界定,是实现共同侵权行为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相区别的基础性条件。 相似文献
7.
和谐以人性整合为目的,以价值整合为关键,以利益整合为手段.结果责任以阶级性的不平等为秩序,缺失价值整合,侵权责任要件化确立了利益整合的范式.阿奎利亚责任建立了阶级性主导下的贵族、平民人性均衡秩序,意志自由、行为自由都进入侵权责任的要件构造,价值整合、利益整合初步结合.主观过错责任确立了资本主义人性的自由秩序,人性平等获话语权,异化造成断裂.过错客观化是资本主义人性、价值观、权利义务趋中化整合的产物,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所加强,过错内部趋于均衡.社会连带与社会责任理论构成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基础,人性内省.和谐自觉.为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穷,权利叉务的技术平衡具有了独立的和谐价值理性,衡平责任或公平责任产生. 相似文献
8.
没有预期的法律实施绩效,就没有法律的存在与未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令人忧虑的实施现状,至今未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着眼点仍是非实施视野下的立法本身。法律学术研究路向的迷失,终是无益于劳动法律制度实施的,即使众望所归的《劳动合同法》也未能幸免于此。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实践为出发点,找寻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低效、无效的原因,对症下药,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创制、实施主体的品性、监督机制的完善、创制与实施法律的观念等方面入手,寻求树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权威、提高其实施绩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张铁薇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99-102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回应了充分救济受害人一方这一政策性要求,是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之间的实体法上的利益冲突进行细微考量、权衡轻重后所做的取舍并具体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双重责任关系。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从行为的危险性、实际加害人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推定性和共同过错的推定性四个方面切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