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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施风蕾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39-41
特定民事纠纷非经适格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得提起民事诉讼。该程序的引入,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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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团体参与立法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科学。在我国利益团体参与立法具有一定的法源空间,但现行制度存有诸多缺陷,有待完善。我国的社会团体因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愿性和非政府性,不能满足其承担的利益表达职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施风蕾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2):48-51
基于全国及江苏省2011年度人口、财政等方面的数据,对江苏省新农保基金筹集主体的筹资能力进行测算和分析,进而提出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积极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基金监管等建议,以便真正实现新农保制度的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4.
施风蕾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2):50-53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制建设滞后、结构性失衡、配套设施不足、绩效考核及监督系统缺位等问题,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推进和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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