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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里达在《马克思的幽灵》中认为,“冷战”结束后,是“一个颠倒混乱的时代”,因为自此形成的“新世界秩序”“债务国家”是导致存在“人权祸害”的原因。为了解决人权问题,德里达将希望寄予建立一种“新国际”,但直至目前为止,“人权祸害”仍然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共识之后,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减轻一些“人权祸害”的,因为构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使德里达憧憬的“新国际”成为现实、实体和实践。  相似文献   
2.
毛泽东法律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政策和策略、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独创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是毛泽东等同志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至今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也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邓小平法制理论在世纪之交,继续得到了重要的丰富和发展.因此,"依法治国"论具有继承性、发展性和科学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4.
过渡司法最初是指一个国家由非民主体制过渡到民主体制后,对旧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理。冷战结束和东欧剧变之后,这一概念又被用来指战争或冲突结束后,如何追究过去的种种暴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历史上受主流社会欺侮、压迫的群体采取的道歉与赔偿等补救措施,也被称之为过渡司法。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为此设计了多种机制,包括起诉、赔偿、真相调查、机构改革和人事清查等。总之,过渡司法就是对系统性或大规模人权侵犯的回应。过渡司法的精髓不在于提出某种本体论意义上特殊的正义/司法理念,而是要提供一种方法论,以调和正义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张力,而且它强调的不是一种绝对的正义理念和一以贯之的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五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与阶级斗争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提供了根本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由之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治国之策。  相似文献   
6.
运用功能比较的方法,以我国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有关监督制度为比较对象,说明二者在历史背景、制度保障、选任资格和功能作用上具有共同的起点,分属以内部监督为主和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同时,借鉴欧盟监察专员的成功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8.
立法效力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效力的概念界定是整个立法效力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所谓立法效力是指被国家认可的立法活动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作用力。它包括立法的有效性和立法的作用力两个方面。立法效力和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系十分复杂。  相似文献   
9.
立法体制的模式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决定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是该国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由政体决定的各国横向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有立法机关优越、三机关平列制约、行政机关优越、立法机关至上等类型。由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各国纵向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有中央完全集权、地方完全分权、分权———集权、集权———分权等类型。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立法法》在遵循 1 982年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框架不变的基础上 ,使我国立法体制在立法事项、授权立法和法律渊源等方面得到具体化、明晰化和定型化。其运行的总趋势将是 :横向立法权限将从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集中 ;纵向立法权限将从地方向中央集中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科学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奠基者,其理论包含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中。承认法律是通过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最终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决定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当代西方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活动和制度是以进行最优资源配置为目的的,以效用来评价法律的利弊得失,其在思想指导和分析方法上都存在局限和缺陷。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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