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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达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然而传统的辩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刚,过于强调其权力的受制性,致使传统辩论主义难以达到发现真实的日的。而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一开始就强调法官在发现真实上的作川,注重阐明权的运用,并不断予以增强,同时,还从当事人角度强调真实义务,在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配合发现案件真实,这就是协同主义。协同主义是对辩论主义的矫正,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诉讼观念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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