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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可能给社会带来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危害风险.理性地审视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从利益驱动到技术发展是一个在场域与频度逐步减少的风险.经过技术的检验和实验室的过滤,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并非不可控制.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可以体系化地应对,不会形成风险处置,不能导致风险无限扩张.从技术治理、道德约束、强制登记与保险制度以及立法监管等可以系统地化解和有效地处置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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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久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3):32-37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体制设计的终极目的都是希望通过这种程序建立一个既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安全,又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自由,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安全与自由是恒久并存但又冲突的法律价值。本文以中西方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置为视角进行比较与平衡,从而透视出制度背后安全与自由的制度价值的冲突,并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下提出平衡这种价值冲突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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