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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的创设和实施是个人权利的根本保障。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当此国际局势错综复杂、变幻莫测而使华侨人身、财产等权益时常被置于遭受侵害或威胁的危险境地却无法得到保护之际,我们应转变华侨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确立华侨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彻底结束华侨权益保护之高位阶立法少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零散、不成体系的立法缺失及制度缺陷的局面,建立健全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使华侨权益依法得到祖国及时、充分、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为了从国际法视角探索当前全球核电安全保障的合理性的问题,文章通过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当前核电领域的核应急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核应急日益成为核安全保障和国家安全发展以及人类共同安全的重要一环,但从国际法规制层面看,存在着法律责任不明确、条约强制力不足、国际合作不紧密、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缺陷。结合核事故应急实践,国际社会应该强化核应急立法执法的安全文化理念、明确缔约国责任、加强国际合作和条约的可操作性、推进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立法组建国际应急救援联合队伍。  相似文献   
3.
极具突发性、多样性和极端性的气候灾害造成的损失损害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迄今,国际社会虽然对于气候灾害防治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十分注重气候灾害的预警与防御、国际协作等机制的构建,但于应对气候变化之不利影响尤其是气候灾害所致损失损害的防治上,在相关政府间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统筹协调、系统性和执行力、资金支助以及“南北合作”的主导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对此,国际社会应以预防原则为圭臬,以“华沙机制”为中心,加强国家之间以及相关国际组织间的协调,细化“华沙机制”的相关规定,并于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范畴内加强气候灾害防治之能力建设,以切实推动气候灾害防治之国际环境法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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