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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儒林外史》中以盐商为背景的落伍文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儒林外史》不是经济教科书 ,但我们可通过它对社会风尚及人际关系变迁的描述 ,领会到经济结构的变革。该书自第九回起 ,以盐商为背景 ,描述了中国封建晚期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变革过程中 ,一些茫然不知去向的落伍文人形象。他们不乏善良子弟 ,但受旧观念的束缚 ,未能顺应潮流 ,踏实为社会或家庭做积极上进的事情 ,而是自视清高 ,自成一体 ,高不攀、低不就 ,漂浮于社会 ,以所谓的“名士”自居。还有一些假名士、假文人也混迹其中 ,干欺世盗名或对商人敲竹杠的勾当。有人甚至编排故事嘲笑和诽谤商人。但从发展趋势看 ,商人和各类小市民阶层是逐渐扩大 ,而旧习惯势力则日趋没落  相似文献   
2.
在《盐法策》史料和“交结联宗”史料中,并无关于徽州盐商与盐务官吏勾结以及贿赂等事实依据。王振忠先生是用“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的手法,将勾结、贿赂等耸人听闻的炒作言辞加在盐商身上,并又夸大其词,称盐商夹带盐斤是“贪赃枉法”。这些都是欠妥的。  相似文献   
3.
《金长千公会租簿》记载的是黟县金氏宗族金长千公会自清代同治或光绪年间至民国年间的实际收租数据,从其记载可知,佃户只在少数年份能100%地完成租约所规定的硬租额,多数则不能完成,其中有接近完成、相差较大以及实际收租量有下降趋势等不同的情况。租簿中还有因不能执行定额制而改为分成制收租的记载,且改为分成制后的实际收租量,确实明显低于原定的硬租额。通过对租簿中一些数据的整理,所求得的最终平均值为:硬租率63.75%,实租—原租率53.81%,实租—硬租率78.86%。  相似文献   
4.
“徽商勾结、垄断”说是一种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逻辑的说法,是对徽商名誉的侵害。迄今尚未发现有人曾对该说法提出可行性论证。抓其一点不及其余、牵强附会、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等,是该说法的学术破绽。今后仍坚持该说法的学者,则应出示自己的论证成果,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5.
徽商经营淮盐最早时间不晚于西商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清史稿》等史料表明,明前叶经营淮盐的商人主体,是由西北商与淮商(又称扬州盐商)所构成。即该时期淮商不包括西北商。且在当时的淮盐经营中,也无陕商、晋商、徽商等一类称呼。从这种意义上看,不但徽商与西北商是处在不可比状态,而且连陕商、晋商是否为西北商主体也须论证。再据地方史料记载,徽州早在明初,甚至宋元时期,便有人迁往两淮,并有人在那里业盐。是盐法志科第记录表明,构成明前叶西北商主体者,为陕籍商人(另可能还有晋籍),而同时期的淮商主体,则只能是徽籍商人。且该时期在淮徽籍盐商绝不是一个小数,其科举业绩也早于西北商。故从这种意义上说,明前叶又是徽商与西北商同时在经营淮盐。明中叶以后,西北商加入淮商,与徽商一起构成新的淮商主体。  相似文献   
6.
明清时期徽州盐商,以歙县为最,考察盐商故里及其家族,对于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在梳理歙县盐商故里分布的基础上,对长龄桥郑道同家族、西溪南吴氏、潭渡及竦塘里黄氏、潜口汪氏、江村江氏、许氏与鲍氏等家族情况进行了梳理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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