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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行政村的公法人地位,没有规定专属于行政村的、与国家事务相区别的村务,赋予行政村的法律手段、人员手段和物质手段均不足,而且规定了国家机构对村权力过多的干预权,这些都影响了真正的村自治。在村民民主的规定上,一方面规定了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一方面又规定了与公社民主相冲突的分散式经济制度和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对各村组织的权力规定也非常不协调。  相似文献   
2.
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念将征收定义为出于公益、强制无偿地取得当事人财产(主要是货币)的权力行为。这一定义既违背了关于征收概念的惯常的用法,又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所隐含的价值取向也与法治的观念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关于宪法权利三个基本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入宪有三个基本问题:宪法为什么必须包含专门的人权条款;宪法应该规定哪些人权以及对人权条款的遗漏的补救.现代宪法的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思想的综合,人权由此在理论上可分为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两大部分,这使得现代各国宪法的人权内容在基本的内容上呈现出一致的面貌.但各国宪法的具体规定仍然取决于该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我国,将公认的基本权利规定进宪法,有益于吸纳和宣传现代自由主义在人权方面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4.
关于行政合同理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前提,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并非行政机关为执行职务而达成的协议均为行政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更不会形成行政合同。我国行政法采用的行政主体理论与德国行政合同所依托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德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分类。在行政合同的范围上,相比德国而言,法国的理论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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