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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一种客户信息的集合,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则该客户名单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或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证明其与名单中的客户构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法院处理客户名单的司法纠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对客户名单新颖性认定的标准问题,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并不统一;二是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活动中的认定价值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变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提高客户名单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并降低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司法认定价值,是我国司法处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是一种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抗辩事由,是平衡社会公私权利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该抗辩制度长期没有确立。2020年,我国司法对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的拟定进行了积极尝试,但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二是对披露对象限定比较严格;三是对不适用这一抗辩的例外情形的拟定比较模糊。商业秘密领域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英国有着长期发展,在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披露方式和对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在界定侵害公共利益时应当以打击犯罪为基础,扩大到不法行为,并结合国情适当扩大披露范围,同时限定不可适用这一抗辩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3.
违纪高官与私营企业的恩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个别利欲熏心的私营企业主来说,拉拢腐蚀官员、搞钱权交易更是其发家暴富的最快捷方式和惟一选择私营经济创业和成长于新旧体制、机制、制度相互碰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出现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私人利益而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者超越当时的法律限制的问题,即所谓打“擦边球”。实践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社会,健康是所有政策的综合结果,我国语境下的“健康促进”应解释为健康权的完整实现,其实现进路应运用“健康融入万策”框架,从“政策影响健康”走向“健康影响政策”。但目前健康融入万策在规范体系内的适用范围、具体机制等内容都存在未竟之处。健康融入万策是一种政策制定方式,规范体系应该为健康融入万策确定范式,其适用范围应分三个阶段逐步扩大。健康融入万策的规范体系应当至少包含政策论证制定机制、跨部门合作机制、健康审查机制和健康报告机制四大部分。政策论证制定机制应厘清行政组织的规范定位、明确政策制定的具体下位系统、构建信息共享的开放平台。跨部门合作机制应当包含公权力部门之间的合作系统及非政府主体的合作系统。健康审查机制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引入健康影响评估。健康报告机制应通过规范予以制度化、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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