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1篇
综合类   2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不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是当前侦查法治化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应运用质性观察的实证研究方法,应从法律框架体系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两个方面,了解并确定不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样态及其发生率。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应从处置方式着手,力行追究实体性违法的侦查讯问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完善对程序性违法讯问行为进行制裁的实施规则。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基于遏制刑事错案发生之目的,对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进行研究成为必要。在厘定刑事错案范畴的前提下,确定选取研究对象的标准以及范围,以30起刑事错案为样本。以侦查程序为视角,通过对选取的样本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讲与侦查理念相关,并通过侦查制度以及违法侦查行为予以表现。因此遏制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转变侦查理念,改革完善侦查制度,规范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志风 《南都学坛》2009,29(4):82-85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