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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核心内涵在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然而,源自宪法实施目的、主体、内容及机制的诸多阻碍,使得立宪"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目的不达,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未能得到很好实施。自律不足和他律缺失是其基本病理。现阶段而言,自律性宪法实施机制虽然保障了宪法的部分实施,然而,综合分析看,中国宪法实施仍呈"独腿前行"状态,因此,未来向度的宪法实施当二者并重。依当下宪法规范含义理解的非确定性以及"实体—程序"二元背离的现实,激活宪法解释机制加强自律落实,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监督宪法他律实施,是中国未来宪法实施的两条永恒战略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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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传统思维和实践路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仅限于“党内”备案审查的一元运作系统,以及“主动”审查的一维模式。但是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与领导党,基于法治国家建成的通盘考量,传统的“一元一维”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党内法规必须纳入法治的运行轨道。建构“二元双维”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即由“内审单元”(党内备案审查)与“外审单元”(联动备案审查)并行之二元机制、“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齐举之双维模式共同构成的新型备案审查制度,能有效消弭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张力,补强党在法治话语下执政权与领导权的正当性,并最终提高党的公信力、改善党的执政能力、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助益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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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歧视泛滥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危害也是有目共睹,极大地损害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当前侵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现状及危害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法律在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进而对其进行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消除就业歧视,给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以切实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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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核心内涵在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然而,源自宪法实施目的、主体、内容及机制的诸多阻碍,使得立宪“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目的不达,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未能得到很好实施。自律不足和他律缺失是其基本病理。现阶段而言,自律性宪法实施机制虽然保障了宪法的部分实施,然而,综合分析看,中国宪法实施仍呈“独腿前行”状态,因此,未来向度的宪法实施当二者并重。依当下宪法规范含义理解的非确定性以及“实体—程序”二元背离的现实,激活宪法解释机制加强自律落实,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监督宪法他律实施,是中国未来宪法实施的两条永恒战略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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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良性高教行政法治秩序的和谐--以高校校规之上位法违宪审查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肖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6):140-145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依法行政则是高教行政权行使所必须贯穿的基本理念,二者共同构成了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治网络.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高校校规违宪事件乃高教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对此我们除了责难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外,更应当检讨与反思现行高教行政法制本身的瑕疵与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着力寻求最佳弥补机制.惟有如此,方能彻底矫正权力运行之扭曲状态,并为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宪政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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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宪政民主与宪法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民主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表达意愿的自由,实践民主则意味着只能有部分人或所有人的部分意愿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或政策,宪政民主既在法律上强调对“每一个人表达意愿之自由”的尊重,又在事实上承认每一个人表达意愿之自由都有被忽视之可能,甚或有被约束之必要,还在实践上致力于让每一个被忽视的意愿都有通过宪法诉讼而获得救济之机会.正是在宪政的意义上说,宪法诉讼是民主之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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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肖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7(1):158-159
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一书正适应了这种需要并进行了开拓性研究。该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整体性与系统性 ;理论性与实证性 ;动态宪法与静态宪法 ;继承性与创新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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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预算中扩大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生动典范。巴西阿雷格里港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美国参与式预算模式均各不相同。我国公共预算中公众参与主要有浙江温岭模式、河南焦作模式、江苏无锡模式、上海闵行模式等,都尚存不足,如主要局限在街道乡镇一级实施,主要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参与项目及财政资金有限等。预算民主化、法治化、透明化以及预算参与度是理想化模式设计的目标要素,其实施的技术路径应为科学编制预算、完善公众普遍参与的审批体制及健全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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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违宪审查的迷思——当今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肖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4)
当今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进入诉讼的讨论被凝结为"宪法司法化"的术语,并进而将"宪法司法化"等同于"违宪审查".然而,在现行政治体制与权力配置框架下,我国法院不可能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让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是行不通的,但这并不意味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真的"无路可走".相反,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法院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要我们能够走出"违宪审查"的迷思,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不但存在,而且还很宽阔.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具体路径包括合宪性解释、发挥宪法的第三者效力、行使法规的选择权、提请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