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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不可逆趋势。域外数据立法试图以规制的方式寻求个人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个人金融数据经历了从绝对本地化要求到有条件跨境流动的过程。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面临多重困境: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不清晰和不统一;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未引入针对金融行业的考量因素;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难以形成我国影响力。在未来完善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进程中,“进”应树立动态的个人金融数据价值观,细化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体规制措施,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构建区别化的规制模式;“退”则通过识别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的不同法益,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积极寻求和探索综合且多元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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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131-135
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协调统一进程考验着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和欧洲金融监管协调的成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及其实施指令发布并在成员国实施,彰显着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法治进程的应然价值。而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和三个新监管机构的设立,意味着欧洲金融监管协调的组织保障。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也为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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