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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消费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跨境网络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作为网络消费大国,中国与世界电子商务往来密切,但现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却未对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加以特殊说明。与此同时,欧盟与美国作为两个较为成熟的法域,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回应。基于此,我国应从中吸取经验,立足本土,对传统连接点进行革新,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下,从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四个方面,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网络消费者合同领域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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