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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主体型、国家—个人主体型和个人主体型三种不同类型的程序主体性,反应了诉讼程序从国家控制到个体的人的自由的发展趋势。现代诉讼程序强调程序主体的个人主体性,个体的人应当成为程序独立的自主、自在性主体,这就需要其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属己利益支撑。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淡化国家色彩,以个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为基点,实现个人的独立性程序地位,进而使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真正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础性要素,亦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其特定的社会及法律原因,而要在民事诉讼中使这种对抗成为现实,除了需要一定的程序主体条件如当事人的理性经济人定位及法院的中立等外,亦需要一定的途径及制度保证,如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稳定的程序规则等。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运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自身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对于诉讼程序结果的期望值以及对诉讼程序品性的判断,直接决定了他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方式,而诉讼行为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基础之上。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的正当期望以及当事人据此所作出的程序选择行为,共同构成了当事人运行程序的的两个基础性要素。  相似文献   
4.
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效力内容,直接决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内容。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因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不能通过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对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则可以通过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优先购买权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以同等价格为内容的买卖关系。从理论上讲,以请求撤销合同代替宣告合同无效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5.
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实体法和程序法各有其地位和作用.虽然在理论上,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已得以扭转,但亦不能过分强调程序的地位和功能,而应当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来认真考量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在正义实现中的能与不能,这既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问题.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程序玩具有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属性,亦具有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属性,这两个属性系从不同视角观察民事诉讼程序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对立性.由于工具属性的价值评判具有外在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应当从其利益属性角度入手进行伦理评判.  相似文献   
7.
8.
小额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完全契合于通常审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我国应当根据小额案件的特点建立起以非规范化审理为核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程序的任意性、可以无须正式开庭、允许非职业法官审理、立审执同一、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或以笔录代替判决书、特殊程序救济方式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为根本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小额案件审理要求的、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模式调整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当事人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调整的则是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演变的基本规律。二者相结合,其实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双重兼顾。平衡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应当成为新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目的。新法应当纯化法典,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大分家”。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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