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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主张将动物纳入法律主体的范畴,但是要成为法律主体必须满足这一逻辑前提,即作为法律秩序内的成员必须对法律秩序和共同规范怀有内在的认同感和自愿服从的义务感,这一逻辑前提决定了理性能力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备条件。而动物不具备人类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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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对法律工具性的认识,形成了公法一元化的法律观,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初步奠定了公私法二元化格局。但社会转型仍然带着旧有体制的印记,现阶段我国公私法关系突出表现为活跃的市场因素所引发的私权保护诉求与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制思维之间的冲突。为了更好地建立公私法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文章建议通过确立法的回应型模式,即借助于司法部门的能动主义,来增强刚性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回应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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