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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刑法上公务的含义迄今仍存在一些争议,刑法上公务的含义应当限制在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在中国刑事立法中,集体事务不属于现行刑法中的公务;国有企业内国家公务的范围,原则上被国有企业聘为高管层的人员从事的高管工作属于国家公务;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勤杂服务劳动的工人岗位的工作不属于国家公务;对于邮政工作人员实施的现行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行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国有"限制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这种规定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非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应在现行刑法第165条至第169条各条增加两款,一款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另一款规定其他无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罚,但须经本单位或股东告诉才处理.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罚结构总体上存在着"当重不重""当轻不轻"的倒挂性局面.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复归,它应当是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任何刑事政策都应实践性地转化为刑法规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应当加速其刑法化的进程.以刑事政策刑法化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应尽快用修改刑法的方式来根本扭转刑罚轻重失衡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犯罪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这种双罚制中,我国刑法还对责任人员作了并科罚金的规定,有悖单位犯罪的本质和罚金刑的功能。这种立法例需要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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