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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诸多局限,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扶贫,实现“单中心贫困治理”向“多中心贫困治理”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然而,市场化的社会主体与行政化的精准扶贫、收益性的社会主体与公益性的精准扶贫、碎片化的社会主体与系统化的精准扶贫之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张力,而法律激励机制的引入为张力的打破提供了契机与路径。当前我国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制度安排存在理念层面的“管理型激励”、标准层面的“资格型激励”和方式层面的“帮扶式激励”等问题,故应当针对当前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问题,彻底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激励理念从“管理型激励”向“契约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标准从“资格型激励”向“绩效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方式从“帮扶式激励”向“合作式激励”转变,最终实现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效能最优。  相似文献   
2.
中国精准扶贫事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长效不足的问题。扶贫权力的"双刃性"、扶贫活动的"正外部性"和贫困主体的"弱势属性"是精准扶贫长效不足的重要原因。作为一种现代化、规范化的贫困治理机制,依法治贫有助于扬弃扶贫权力的"双刃性",缓解扶贫活动的"正外部效应",改善贫困主体的弱势属性,因而能有效保障精准扶贫的长效发展。但同时,当前依法治贫也面临着精准扶贫的法律供给不足、扶贫权力运行的实施体制滞后、社会参与扶贫的激励机制低效、贫困主体的民生权利虚置等问题。因此,研究建议:完善精准扶贫的法律规范体系、优化扶贫权力运行的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激励机制、构建贫困主体的民生权利体系,使扶贫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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