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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研究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及其在法律场域中的适当范围与边界,认为规范性语词是理解法律本质的核心范畴,即规范性语词是规范体系的逻辑根基,其特殊功能在于创设法律规范的规范性.必须注意道德场域的价值词在转换为法律场域的规范性语词的过程中,语词本身所传递的行为标准的耗损问题.  相似文献   
2.
国内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并未超越史尚宽在50年前取得的成果,其研究思路仍局限在法学内部,即从衡平理念出发,围绕情势变更原则有效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而论证其存在意义。其实,根据经济学帕累托效率原理,在埃奇沃斯无差异曲线盒形模型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情势更原则不仅在衡平合同当事人权益上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具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意义。此外,学界关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等传统理论,存在诸多谬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相似文献   
3.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已经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奠定了作为历史逻辑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政治逻辑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实践逻辑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和作为法律逻辑的法律治理四重逻辑基础.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  相似文献   
4.
以往的关于法人财产权本质论的学说均值得商榷。其实,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可以划分为初级本质和终极本质,其初级本质是以狭义的法人所有权为核心、其他财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束,而法人财产权的终极本质是包含特定利益的社会关系。在公司法修改中,只要立法明确“法人财产权”是财产权利束,就完全可以沿用原有的概念,而无需修改为“法人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为了弥补学界对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研究的不足,进一步证明20世纪上半叶中国高等法律教育呈"三足鼎立"格局的观点,通过对清末民初西北大学高等法律教育、法学研究的考察和分析,认为清末民初陕西地区的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点:法律教育基本上以培育法政人才为直接目的;法学科目的讲授内容辛亥革命前以旧律为主,以国际公法等"新法"为辅,辛亥革命后则基本仿照西方法学教育的模式,展开法律教育;师资雄厚而结构复杂;注重法学教育的留学派遣,创办学术刊物,开展课外法学教育活动,从而为后来的民国高等法律教育"三足鼎立"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学界一般认为古斯塔夫·胡果是最先将历史性实用主义批判方法引入法学领域的法学家,但鲜有学者注意到维科的法哲学思想.事实上,维科在批判古典自然法虚幻的同时,认为法源于各民族的习俗,是各民族特有文化精神、民族意识和习性的产物,这奠定了维科作为历史主义法学奠基人的学术史地位.  相似文献   
7.
当下对于"五四宪法"历史地位的定位和描述混淆不清。通过对"五四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文本的比较分析,研究"五四宪法"的性质及其历史地位,认为"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颁布不是制宪而是修宪,其历史地位不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而应当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相似文献   
8.
当下法学界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即民间法具有"乡土性"、"依附性"及"弥补性"特征.然而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民间规则是通过私人自主博弈而实现的最优产权安排,只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而妨碍了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的效果,国家立法的有限度地干预才成为必要.因此,依赖于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和自我实施的民间规则,才是产权安排的理想状态,是整个社会规则的根本基础.国家法不应介入低交易成本条件下的私人自主博弈,在高交易成本条件下不可替代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并应避免公共选择对集体选择的替代和排挤.  相似文献   
9.
司法审查本身的"反多数"性质使得该制度的正当性颇受质疑。自美国建国以来,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证成基本是通过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来完成的。但是,原旨主义解释观却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缺陷而备受"意图谬误"、方法论怀疑主义、"反原旨主义条款"和"死手"(Dead Hand)理论等当代宪法解释理论的批判。提出整合的原旨主义宪法解释观,不仅可以消解诸多理论的批判,而且能够在克服司法至上的前提下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并回归到制宪者分权制衡的原初意图,从而最终为原旨主义宪法解释作出辩护。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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